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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

来源:办公室     发布于:2017-01-11

根据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精神,现将2017年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:

一、元旦:11日放假,12日(星期一)补休。

二、春节:127日至22日放假调休,共7天。122日(星期日)、24日(星期六)上班。

三、清明节:42日至4日放假调休,共3天。41日(星期六)上班。

四、劳动节:51日放假,与周末连休。

五、端午节:528日至30日放假调休,共3天。527日(星期六)上班。

六、中秋节、国庆节:101日至8日放假调休,共8天。930日(星期六)上班。

节假日期间,各科室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、保卫等工作,遇有突发事件,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,确保职工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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